老年人如何正确认识理财产品
案例简介 公司接到陈阿婆投诉,2015年2月她在某银行买了一份分红保险,听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的口头介绍说该产品每年收益不低于6%,于是交了7.5万元买了保险。2020年保险到期,陈阿婆去保险公司领取满期金,才发现实际收益与购买时销售人员介绍的情况不符,她也一直没有看过保险条款,也不清楚保险的具体保障范围和红利的分配情况。经调查核实发现,保险销售人员在为陈阿婆办理投保手续时未要求其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后期保险公司也未向投保人指定的地址寄送投保后各年度红利通知书。 PART01 案例分析
根据《保险法》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不得(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行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存在明显的销售误导行为。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第六条规定,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与理财产品不同,保险更注重保障功能,而获取投资收益的功能相对较弱,即使在购买部分投资连接型保险和中短存续期产品时,也要注意其承诺投资收益的形式,老年人在进行理财投资时,一定要明确自己所购买的产品类型,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