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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易:为什么坚持只做有牌照金融机构的产品?

作为一家理财机构,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上为客户对接市场上所有的金融产品,并通过对比分析,筛选出优质并适合客户的产品是我们的职责。但是,到目前为止,我们的提供的产品范围只局限在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例如信托类的产品就只提供信托公司、公募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产品。其他一些类似的有限合伙或私募契约型基金从来不会进入我们的产品库。

我们并不是对每个有限合伙或私募契约型基金产品都进行了专业的分析,然后才将这些产品排除掉的,而是简单粗暴地直接完全屏蔽。所以,不提供这些产品并不代表我们认为这些产品每一个都很差,而是这些产品作为一个整体有一些非常大的缺陷,具体如下。

1、道德风险无法衡量与控制

道德风险是指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市场交易一方参与人不能观察(监督)另一方的行动或当观察(监督)成本太高时,一方行为的变化导致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具体到有限合伙和私募契约型基金来说,道德风险包括两个方面:

1)投入的资金会不会投到合同约定的标的,甚至会不会卷款跑路。

正常来说,规避这一风险的做法是银行第三方存管,发行机构的资金与客户的资金严格分开,然后银行根据存管协议和备份的产品合同来划拨资金,以保证资金不会被乱用。但是,出于某些原因,银行对这种不具有金融牌照的机构的第三方存管业务并不积极,或者只是开个专户,但并不监督资金的使用,与真正第三方存管相差甚远。更何况,有的发行方,根本就没走第三方存管这种方式。

2)产品和项目的相关信息是否真实

金融的本质就是基于信息的风险定价,如果无法保证信息的真实,那就和诈骗差不多。例如,产品说明书上写明了有抵押,但其实并没有,这就会对产品的风险带来实质性的影响。对于有牌照的金融机构,内部的风控与制衡机制比较完善,我们可以相信他们提供的信息是真实的。但对于没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则不敢下这样的判断。

因为道德风险无法衡量与控制,所以我们认为这些产品只适合对发行机构特别了解,而且对发行机构有较强掌控力的投资人或投资机构,并不适合陌生的投资者。

2、风险与收益的合理性

目前的现状是,有牌照的金融机构不做的项目,才会轮到有限合伙或私募契约型基金去做。这些项目的风险一般会比较高,所以收益也会比较高。看起来符合“高风险高收益”的原则,但是,根据我们的了解,融资方的资金成本与投资者的收益之间的差额很大,高出的收益并不能恰当地反应高出的风险。举个例子:获取15%的年收益,但承担30%的融资成本所代表的风险,收益和风险之间的关系明显太离谱。一般来说,资金成本和投资者收益的差额在3%左右比较合理,低的可能会到1%,高的可能会到5%,比5%再高的话,就不太合理了。

最后,为了避免误伤,重申一下:尽管我们不向客户提供没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但是我们并不认为这些产品就一定差。如果投资者对发行机构特别熟悉并且有较强的掌控力,那么可以选择投资,里面可能会有一些好产品。但是,对发行机构既不熟悉又没有掌控力的陌生投资者,并不适合选择这类产品。从为客户负责的角度出发,我们也不提供这些产品。

备注:有限合伙和私募契约型基金有很多种不同的投向与交易结构,本文所称的有限合伙和私募契约型基金特指交易结构和收益特征与固定收益类信托类似的这两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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