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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二十七)丨关于投保如实健康告知的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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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简介

      2019年5月客户韦先生通过业务员为自己投保一份保额为30万的重疾产品,韦先生告知所有健康均无异常,保险公司按照标准体承保。2020年10月韦先生确诊肝癌并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发现,韦先生早在2018年10月体检中已发现肝部存在病变,且医院建议复查。19年1月乙肝携带。因客户本次确诊疾病与投保前疾病密切相关,保险公司以“韦先生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为由拒绝赔偿。


二、案例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16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提出询问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为消费者设定的重要义务本案中客户投保前已检查出肝部问题。因其足以影响承保决定的健康风险但未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根据客户错误的健康信息承保,出险后调查发现客户存在既往疾病。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可以拒付解约。


三、风险提示

      在此小编提示大家: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对于保险公司在健康告知中逐条询问的事项,应当逐项进行如实告知,真实反馈保单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态,仔细阅读保险责任,了解产品内容,如实履行告知义务,避免因健康状况告知不准确,影响保险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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